第十五条
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等;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植物等活动;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