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统万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外郭城、东城、西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址;

(三)城垣、马面、墩台、道路、大型人工台址、夯土台基、护城壕等遗迹;

(四)金属器、石器、陶器、瓷器、壁画等遗物;

(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