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统万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外郭城、东城、西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址;(三)城垣、马面、墩台、道路、大型人工台址、夯土台基、护城壕等遗迹;(四)金属器、石器、陶器、瓷器、壁画等遗物;(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