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体育、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