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