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财政奖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助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