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