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