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