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