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运营单位,采取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多杆合并、线杆共享等方式,架设各类管线,及时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村容村貌的管线进行整改和清理。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