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生态特征和人文特色,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治理和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鼓励村(居)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美化,整齐摆放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农用物资等,保持庭院整洁、有序、美观。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