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生态特征和人文特色,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治理和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

鼓励村(居)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美化,整齐摆放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农用物资等,保持庭院整洁、有序、美观。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