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管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染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并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村(居)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就地消纳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