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禁养区选址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减少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依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畜禽养殖场(户)对周边村庄人居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