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及村容村貌治理等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