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及村容村貌治理等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