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高效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