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垃圾治理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倾倒、抛撒、堆放;(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