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公共区域、乡村旅游景区周边及其道路沿线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日常巡查机制,加强村庄主干道两侧、外墙立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督促村(居)民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