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