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

(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公共环境卫生保护;

(四)村容村貌治理;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