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三)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四)村容村貌治理;(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