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测和评定结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养护计划、养护方案和经费预算。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