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道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组道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