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农村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发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减速装置等设施,并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禁止通行。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路况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或者附属设施损毁、灭失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和上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