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