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