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临时棚屋、摆摊设点;
(二)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六)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