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保障农村公路运营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已经划定的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对外进行公告,并在公路醒目位置设立标桩、界桩。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