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路长制工作办法,设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路长制有关信息应当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