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管理的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