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