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