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重点保护区域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供水和保护水源的设施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天然林地。一般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确需占用天然林地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审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