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