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四)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