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对天然林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修复,开展下列活动:
(一)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危及天然林安全前提下,开展科学研究、自然教育、文化作品创作等公益活动;
(二)对纳入一般保护区的天然林,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区域,在全面保护基础上,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三)对受到病虫害或者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结构发生逆向改变,其功能或者生产力退化的天然林,开展退化林修复,改善天然林分结构和提升森林健康状况。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