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