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天然林重点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和公益林,为天然林一般保护区。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天然林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