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天然林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保护区划定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程序更新数据档案。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