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