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加强对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沙漠、戈壁、荒漠等与气候资源密切相关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采取植树造林、河湖整治、湿地保护、云水利用和防风治沙等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