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分布和变化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