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