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开展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行为信息,将多次违法和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