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运输单位诚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各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