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排放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联单。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联单可以纳入工程计量计价核算凭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