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信息。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建筑废弃物处置技术监控设备等,加强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智能化监督管理。

除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场所外,施工单位、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在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运输单位应当为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车速监测、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