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和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定期公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工程项目,在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比例应当不低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