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政策措施,扶持和发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对公益性、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保障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