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等工程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