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目标责任制,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