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通沟余泥与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