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工程,排放的建筑废弃物应当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对建筑废弃物的装载以及车辆放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监督,不得放行超载车辆。

排放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施工工地免予配备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或者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二日内交由具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清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